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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马善民与高德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善民,高德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444号原告:马善民,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军,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德生,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7317024XW。住所地:德州市三八路与康博大道十字路口西北角阳光保险大厦。负责人: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善民与被告高德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善民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善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马善民负担。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