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肖裔广、湖南中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肖裔广,湖南中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4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县高塘岭镇郭亮中路。负责人:李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国,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裔广,男,1994年8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告:湖南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北路70号。法定代表人:莫益芳。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治伟,系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诉被告肖裔广、湖南中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没有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昌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