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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肖裔广、湖南中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肖裔广,湖南中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4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县高塘岭镇郭亮中路。负责人:李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国,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裔广,男,1994年8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告:湖南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北路70号。法定代表人:莫益芳。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治伟,系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诉被告肖裔广、湖南中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没有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昌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