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38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被执行人何亚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1民初408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亚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亚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亚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何亚君(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21的存款人民币8178257.8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多廷AUT())O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尚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