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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4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端与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4执184-1号本院在执行李端申请执行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告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端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6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南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被告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李端于2017年4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以(2017)豫0704执18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河南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在李端名下的康桥美庭2层201(2015-0601807)、1层105(2015-0601810)、1层106(2015-0601814)、1层110(2015-0601815)四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河南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在李端名下的康桥美庭2层201(2015-0601807、总面积739.24㎡、评估价值5311900元、拍卖保留底价4435440元/6000元每平米)、1层105(2015-0601810、总面积218.46㎡、评估价值3940100元、拍卖保留底价3276900元/15000元每平米)、1层106(2015-0601814、总面积197.13㎡、评估价值3555400元、拍卖保留底价2956950元/15000元每平米)、1层110(2015-0601815、总面积186.27㎡、评估价值3280800元、拍卖保留底价2794050元/15000元每平米)四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清龙审 判 员  崔 宁人民陪审员  甄金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院印)代书 记员  曹顺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