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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3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小芬与广州市千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芬,广州市千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778号之一原告:吴小芬,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云东,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邹朝明,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千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法定代表人:曾雪东,经理。原告吴小芬与被告广州市千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小芬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千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合法处分自己诉权之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小芬负担。审判员  管玉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蕊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