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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欧阳友凤、钱立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友凤,钱立进,钱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400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友凤,女,1969年6月2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钱立进,男,1968年8月22日,住彭泽县。被执行人钱晨,男,1993年4月8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欧阳友凤申请钱立进、钱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钱立进、钱晨应支付申请人欧阳友凤案款30663.3元,承担执行费359.95元。经本院到银行、车辆、工商、房产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两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且到被执��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得知,两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具体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4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