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苏青与烟台胖琳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青,烟台胖琳商贸有限公司,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3050号申请执行人:苏青,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鲁宁、曲乐,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胖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327-7号。组织机构代码:69966650X。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林,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烟台胖琳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青与被执行人烟台胖琳商贸有限公司、王林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民初6338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烟台胖琳商贸有限公司、王林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烟台胖琳商贸有限公司、王林所有的价值210万元的财产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烟台胖琳商贸有限公司、王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烟台胖琳商贸有限公司、王林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烟台胖琳商贸有限公司、王林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修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