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州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何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何某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836号原告:泸州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龙马潭区安宁镇安宁社区1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公司总经理。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泸州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泸州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元,本院减半收取计38.5元,由原告泸州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