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9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秋萍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萍,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9775号原告:陈秋萍,女,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李杰,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陈秋萍为与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秋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前期利息23940元,合计15394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130000元为基数的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2016年期间分六次向原告借款,均出具借条,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借款利率均为月利率1.8%。自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3月31日,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分别为:2015年5月4日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9900元;2016年4月6日的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5940元;2016年6月4日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100元。被告于2017年3月31日出具了借款确认书,确认尚欠原告上述三笔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前期利息2394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借款推托,至今未还。被告李杰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确认书等证据经核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故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的,借款人应当按约支付利息。借款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利息等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秋萍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为23940元,2017年4月1日以后的利息继续按月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9元,减半收取1689.50元,由被告李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丹露?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