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杜晓君、范文述与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凉山州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攀西绵阳南山国际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君,范文述,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凉山州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攀西绵阳南山国际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22民初1876号原告:杜晓君,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原告:范文述,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原告共同委托、特别授权):杨佑成,系四川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昌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MA62H29Y3N。法定代表人:向道平,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凉山州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风情园路新城锦绣8幢1单元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BRB49。法定代表人:向道平,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攀西绵阳南山国际学校,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昌平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33774697-5。法定代表人:向道平,系该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特别授权):贺军华,系以上二被告法律顾问,四川省大英县居民。原告杜晓君、范文述与被告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凉山州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攀西绵阳南山国际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晓君、范文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佑成和被告凉山州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攀西绵阳南山国际学校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军华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向道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晓君、范文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在原告处借款243119.04元,以及约定利息按每月2分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且三被告承担连带还款义务。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属于被告德昌公司员工,因公司学校建设资金短缺,原告在射洪县城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借款30万元于被告攀西绵阳南山国际学校建设,借期1年,月息2分,如不能按期归还,除继续支付年利24%的利息外,还将按合同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2015年3月17日,原告在射洪将款打入德昌公司账户。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7880.96元,还余222119.04元。2016年3月16日到期后,被告无钱归还,继续给原告支付利息。2016年9月30日,原告双方辞职回射洪生活,被告董事长向道平书面同意归还原告借款222119.04元及夫妇离职费21000元,共计243119.04元,并办好相关财务手续,放在公司财务室,按协议将款打入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社账户,口头承诺如2016年10月未按时支付,该款继续作为被告在原告处的借款并支付利息。但被告从2016年9月就没有向原告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该款原告追收数十次,该公司以没有钱支付为由,至今10月未果。被告德昌公司共借原告方人民币243119.04元。德昌公司全资修建的攀西绵阳南山国际学校是学校的举办者,也是德昌公司的实体;2016年11月17日以学校资产为股份成立凉山公司,并成为学校举办者。据了解,德昌公司已基本停止运行。攀西绵阳南山国际学校和凉山公司对原学校举办者德昌公司的债务理应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偿还;《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月息2分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请求法院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43119.04元,并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并按协议支付违约金,以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被告凉山州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攀西绵阳南山国际学校辩称,本案的借款是德昌公司和向道平个人的借款,不是属于凉山公司和攀西学校的借款,应该由实际借款人德昌公司和向道平承担偿还责任,凉山公司和攀西学校既没有向原告借款也没有实际得到过该笔借款,更没有归还过该笔借款,所以不应该对德昌公司和向道平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德昌公司现在还依法存在,没有注销,并且在凉山公司还是占有股份13.1%,他应该用其资产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凉山公司对德昌公司的债务要承担责任的话,是没有法律规定的,而且学校变更前也不是德昌公司全资控股;离职费是劳动法律关系,而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应该另行起诉,并且离职费也不是凉山公司和攀西学校给原告出具的手续,是德昌公司和向道平出具的,其系为德昌公司工作,与凉山公司和攀西学校无关;凉山公司、攀西学校承继德昌公司13.1%的股份问题,德昌公司将其股份通过抵债和债转股,将股份转化给其他人,是其化减债务的行为。请求驳回原告要求凉山公司、攀西学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被告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有:陈建文、向道平。凉山州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30300万元,股东有7个,其中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3.1023%。攀西绵阳南山国际学校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系学校的举办者。2016年11月28日,经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学校举办者由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凉山州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12月4日,凉山州教育局出具《关于同意攀西绵阳南山国际学校变更举办者的批复》,同意学校举办者由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凉山州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3日办理了变更登记。二原告原系被告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2月17日,原告杜晓君与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杜晓君借款30万给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攀西绵阳南山国际学校建设,借款年利率24%,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期限2016年3月16日。如不能按期归还,除继续按年利24%的给付利息外,还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2015年3月17日,原告杜晓君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将款打入德昌公司账户,德昌公司向原告出具30万元借款收据一张。2016年9月27日,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退还备用金方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7880.96元。2016年3月16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支付利息至2016年8月。2016年9月30日,二原告辞职,被告德昌公司董事长向道平签署书面意见同意归还原告借款222119.04元及支付原告杜晓君、范文述离职补偿金共计21000元。后经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立据向原告杜晓君借款3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偿还责任。借条中约定了偿还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自欠息之日起按照约定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只是凉山州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攀西绵阳南山国际学校的举办者虽然由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了凉山州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凉山州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攀西绵阳南山国际学校均无义务对股东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对二原告要求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德昌公司董事长向道平签署书面意见同意支付原告杜晓君、范文述离职补偿金共计21000元,系另一法律关系,未转化为借款,可另案主张。被告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晓君、范文述借款本金222119.04元,并从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杜晓君、范文述要求被告凉山州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攀西绵阳南山国际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5元,由被告德昌县鼎盛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向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