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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永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永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市广成特种钢冷弯有限公司,郑轩峰,白江山,常月利,白江领,赵丽梅,白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2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邯郸市人民路79号。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邯郸市邯山区裕新北大街84号。法定代表人:赵丽梅。被执行人:邯郸市广成特种钢冷弯有限公司,住成安县成峰路南商城段。法定代表人:郭小伟。被执行人:郑轩峰,1983年6月2日生,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白江山,1977年10月2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常月利,1978年8月15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白江领,1980年7月20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赵丽梅,1981年9月12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白洋洋,1990年7月23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白洋洋、邯郸市广成特种钢冷弯有限公司、郑轩峰、白江山、常月利、赵丽梅、白江领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28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波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寇一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