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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侯华斌与汪江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华斌,汪江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923号原告:侯华斌,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联系。被告:汪江洋,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春,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汪江洋妻子,原告侯华斌与被告汪江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华斌、被告汪江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华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8日,被告以将混凝土浇捣业务发包给原告为由,收取了原告押金100000元,后因无业务可做,经双方协商,该押金转为借款,被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5%,五个月内归还。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原告向被告催索未果。被告汪江洋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被告汪江洋系祥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经人介绍来祥云公司找被告要求承包混凝土浇捣工程,因当时项目未开工,祥云公司将未来的混凝土浇捣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为此签订合同,原告为此缴纳100000元押金到祥云公司;过了个把月,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祥云公司退还该100000元押金,祥云公司未答应,为此,原告常来被告家中骚扰、威胁,被告迫于无奈,答应将原告的押金退回,并于2015年8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五个月后归还;原、被告双方事实上未发生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8日,原告与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祥云公司)签订地泵输送砼浇捣承包合同书,约定祥云公司将井冈山新城区鑫豪国际的混凝土浇捣业务发包给原告,当日收取原告地泵输送砼浇捣押金100000元。后公司该项目未启动。被告汪江洋于2015年8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侯华斌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月利息5%。五个月之内归还。汪江洋2015年8月11日,与祥云签订的地泵输送砼浇捣承包合同是2015.6.18签订的,作废。”原告向被告催索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收据、借条,被告提交的地泵输送砼浇捣承包合同书、收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本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于2017年9月25日依法向原告侯华斌本人进行了释明,但原告侯华斌仍坚持之前的诉讼请求,明确不予变更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侯华斌与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地泵输送砼浇捣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由于原告侯华斌与汪江洋双方未发生民间借贷关系,且在汪江洋出具借条后又未实际履行,本院认为原告侯华德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本院在庭审后至一审判决前,向原告本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否则自行承担诉讼风险,但原告拒绝对诉讼请求予以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华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退还给原告侯华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秋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娇附相关法条: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