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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志强、黄珍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志强,黄珍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山县。法定代表人:唐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志强,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黄珍屏,女,1968年8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系被执行人成志强之妻。本院在执行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志强、黄珍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志强、黄珍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9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园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庆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