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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8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武奇李挺婷与长寿区凤城街道财富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奇,李挺婷,长寿区凤城街道财富超市,重庆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8338号原告:杨武奇,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李挺婷,女,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伍天蓉(原告杨武奇的母亲),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岭路**号3-2。被告:长寿区凤城街道财富超市,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花西路*号附*号。经营者:张利民。第三人:重庆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杏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772573651。法定代表人:蒋道伟。原告杨武奇、李挺婷诉被告长寿区凤城街道财富超市、第三人重庆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杨武奇、李挺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武奇、李挺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武奇、李挺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奇、李挺婷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武奇、李挺婷负担。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梦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