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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3062号原告:刘某,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张某,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致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