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3062号原告:刘某,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张某,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致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