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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安国市国土资源局、陈术轻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国市国土资源局,陈术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83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安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国市药都南大街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830008006817。法定代表人庞国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树彬,该局执法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陈术轻,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国祁州药市,。2017年10月11日,本院收到安国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其作出的2017(安国土)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陈术轻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对安国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安国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审判长  魏展光审判员  刘久树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思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