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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4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杭州智鼎服饰有限公司、项城市杰凯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智鼎服饰有限公司,项城市杰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民终4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智鼎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08000113705。法定代表人:杨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彩云,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项城市杰凯服饰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681MA3XDAU44F(1-1)。法定代表人:应保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杭州智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项城市杰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7)豫1681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智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彩云、被上诉人杰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智鼎公司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52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约定送货义务有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应当将加工完成的服装运输到上诉人处经上诉人确认无误后,才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将约定的服装加工完毕并部分交由上诉人即完成合同义务是错误的。被上诉人至今没有将合格的加工服装按时按量交给上诉人。2、被上诉人逾期交付1344件加工服装,要求上诉人支付2万件服装的加工费没有法律依据。3、被上诉人交付的服装数量不足,拖延周期过长,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有事实根据。被上诉人杰凯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加工的服装是合格的,在生产加工期间上诉人派一名质量监督员监督生产线,生产的服装完全按照上诉人要求生产加工的,是经过监督员把关的。由于上诉人和市场原因导致货物不能销售,与我方无关,我们只负责按照对方要求生产服装,收取加工费。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杰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智鼎公司立即向杰凯公司支付服装加工费19万元,并支付延迟履行利息、违约金及货物保管费。2、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费用全部由智鼎公司承担。智鼎公司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杭州智鼎服饰有限公司外发加工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损失人民币520000元(计算方法:20000件×零售价26元=52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杰凯公司与智鼎公司于2017年1月签订了《杭州智鼎服饰有限公司外发加工合同》,合同编号2017-1,约定委托杰凯公司加工19335件服装,合同外加工了635件,共计20000件。每件智鼎公司���杰凯公司支付加工费9.5元,交货期限为2017年3月15日。在杰凯公司向智鼎公司交付1334件货物后,双方因加工衣服的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杰凯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杰凯公司与智鼎公司签订的《杭州智鼎服饰有限公司外发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恪守和约,诚实履行。杰凯公司按照加工合同的约定将约定的服装加工完毕并部分交与智鼎公司。智鼎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加工费,故对杰凯公司要求智鼎公司支付加工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杰凯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加工义务,智鼎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智鼎公司反诉杰凯公司加工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对其反���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杭州智鼎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项城市杰凯服饰有限公司加工费190000元(9.5×20000)。二、驳回项城市杰凯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杭州智鼎服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智鼎公司负担2050元,案件反诉费4500元,由智鼎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致。本院认为,一、关于被上诉人加工的服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上诉人应否支付加工费的问题。因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经查,被上诉人杰凯公司作为承揽人按照双方的约定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智鼎公司作为定作人应当支付加工费。关于交付,工作成果的交付方式有多种,双方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被上诉人负交货义务。关于质量问题,上诉人称杰凯公司加工的服装质量存在问题,对此其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且杰凯公司在加工服装过程中,由上诉人派出的质量监督员进行监督把关,当时上诉人并未对质量提出异议,其在服装加工为成品后提出质量问题,并以此拒绝收货,拒绝支付加工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二、关于上诉人一审提起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问题。智鼎公司称杰凯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赔偿损失。但杰凯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构成违约,智鼎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未予支持其反诉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杭州智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保利审判员  秦天鹏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星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