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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辖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彭勇与田红梅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勇,田红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辖终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勇,男,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红梅,女,汉族,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上诉人彭勇因与被上诉人田红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0703民初2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彭勇上诉称,其将于2017年8月12日刑满释放,本案双方主要财产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中江县,故本案应由中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中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上诉人彭勇在被上诉人田红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被羁押于四川省金堂县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之规定,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田红梅住所地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辖区,故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李审 判 员  殷亚男审 判 员  邱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邓 红书 记 员  杨 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