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再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宋文武、葛小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宋文武,葛小刚,董瑞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再9号监督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宋文武,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审被告:葛小刚,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审被告:董瑞菊,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审原告宋文武与原审被告葛小刚、董瑞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豫052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民(行)监【2017】41052200015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豫0522民监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撤回一审的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宋文武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7)豫052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审原告宋文武负担。审判长 赵向明审判员 李 晔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