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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04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鞍山市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韦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桂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4民初2278号原告:鞍山市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132号。法定代表人:张会,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沫含,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桂兰,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沿海智慧新城8楼2单元1001号。本院审理原告鞍山市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 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邸诗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