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3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素群与被申请人韦光彬、余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素群,韦光彬,余淑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766号申请人:江素群,女,195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申请人:韦光彬,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申请人:余淑先,女,1964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素群与被申请人韦光彬、余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素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韦光彬、余淑先价值6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韦光彬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某地的房产。查封担保人罗某与申请人江素群共同所有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某地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缪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