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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秋莲与张郑、赵梅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郑,赵梅红,薛秋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郑,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梅红,女,197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秋莲,女,1975年8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上诉人张郑、赵梅红因与被上诉人薛秋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郑、赵梅红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郑、赵梅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郑、赵梅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张郑、赵梅红负担(张郑、赵梅红已预交3660元,由本院退还183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刘春生审判员  李志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