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钟奥与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奥,陈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4民初1380号原告:钟奥,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小明,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钟奥与被告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小明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日,被告陈小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钟奥借款50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帐50000元至被告帐户,被告陈小明向原告出具了1份借据,承诺还款期限2017年1月1日。被告陈小明仅于2016年12月20日返还了30000元借款。2016年11月29日,被告因资金短缺又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帐40000元至被告帐户,被告陈小明另向原告出具了1份借据,承诺于2017年1月29日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未还款。陈小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日,被告陈小明因经营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钟奥借款5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1份借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1日前;2016年11月29日,被告陈小明因经营资金周转所需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另向原告出具了1份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29日前。后被告陈小明仅于2016年12月20日向原告返还了借款30000元,余款未予返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的借据复印件及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卡卡转帐信息复印件各2份(均与原件核对无异)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钟奥与被告陈小明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钟奥向被告陈小明提供90000元借款,被告陈小明仅返还了其中30000元,应承担返还剩余借款60000元的责任。对原告钟奥要求被告陈小明返还6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奥返还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陈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朝霞人民陪审员 代年军人民陪审员 金祖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定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