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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大荔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徐峰、李康、赵小龙、翟丽君、贾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峰,李康,赵小龙,翟丽君,贾关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988号原告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大荔县。法定代表人蒙贵民。委托代理人李再宁,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徐峰,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告李康,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告赵小龙,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江西省。被告翟丽君,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告贾关���,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峰、李康、赵小龙、翟丽君、贾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苏 蒙审判员 牛 欣审判员 杜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含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