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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樊思语与方连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思语,方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樊思语,男,2010年7月19日,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建昌县被执行人:方连,女,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瓦房店市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白  力  忠审判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