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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赵行龙、段莉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赵行龙,段莉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687号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普瑞大道二段88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俊,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行龙,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告:段莉莉,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行龙、段莉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典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樊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