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09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陈斌、王少明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陈斌,王少明,陈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09677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柏叶西路172号。身份证号码:9133108279********。主要负责人:杨静静,系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宁江,男,系公司员工。被告:陈斌,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王少明,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中,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被告陈斌、王少明、陈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9元,减半收取2899.5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