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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陆军申请执行罗勇、李世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军,罗勇,李世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陆军,男,生于1978年8月16日,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居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罗勇,男,生于1985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李世惠,女,生于1962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申请执行人陆军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5民初1767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罗勇、李世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046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了属被执行人李世惠所有的位于会理县房产证号为会理房权证会理字第ⅹⅹⅹⅹⅹⅹⅹ号的房屋一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5民初1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军执行员  杨涛执行员  唐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师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