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7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唐春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唐春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7020号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丙勇,山东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冉冉,山东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春晶,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春晶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江正春人民陪审员 魏爱军人民陪审员 宋曙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