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于观辉、邱传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观辉,邱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于观辉,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邱传英,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观辉与被执行人邱传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传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斌审判员  王从侠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