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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鲁永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鲁永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地址: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西侧。负责人:辛海鹏,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绿,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永利,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鲁永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不服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6)晋048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车辆损失,被上诉人鲁永利委托濮阳市众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濮阳市众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作出濮阳众信[2016]鉴字第00026号鉴定意见书,车辆损失鉴定为111450元。这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的定损金额39762.16元相差较大。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对濮阳市众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资质提出了异议。经查,濮阳市众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为:二手车鉴定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濮阳市众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鉴定资质并未显示清楚,需要在重审中进一步核实查证。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6)晋048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晓莉审判员  闫明先审判员  张建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