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5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5575号原告:乔某某,女,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惠国,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金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