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4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姜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4292号 原告:郝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姜某某丈夫),男。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郝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郝某某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姝芝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