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11民初3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运飞与平顶山市一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贝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飞,平顶山市一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贝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3973号原告:王运飞,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松,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一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行,总经理。被告:张贝涛,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王运飞与平顶山市一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贝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运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对平顶山市一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贝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王运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王运飞承担。审判员  岳华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玉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