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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6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山东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承德建通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德建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250号原告:山东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郭德耕,总经理。被告:承德建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法定代表人:张建成,总经理。原告山东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建通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XX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