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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1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沈官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1执597号沈官太危险驾驶罪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金刑初字第01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沈官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罚金二千元。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2、将被执行人沈官太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向金湖县不动产登记局、金湖县车辆管理所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沈官太所有的苏H×××××传祺汽车一辆,目前暂无法控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沈官太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暂无存款可供执行;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金湖县人民法院(2013)金刑初字第0146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邱 阳审 判 员  相咸泉代理审判员  李玉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