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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恢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松、高成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松,高成生,连松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恢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松,男,1960年2月7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高成生,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连松梅,女,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松和被执行人高成生、连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成生、连松梅偿还本金2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高成生、连松梅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城北新华北路26号韩城.盛世豪庭1幢510号的房产,该房实际成交价为242800元。扣除本案的诉讼费2271元、执行费4100元及(2015)安执字第2377号案件的执行费1370元后,申请执行人林松实际受偿235059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股权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