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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襄汾县康美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尉水旺、尉跃华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汾县康美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尉水旺,尉跃华,贾培基,贾焕忠,贾旭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839号原告:襄汾县康美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襄汾县汾城镇尉村。法定代表人:贾培珍,该合作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霞,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尉水旺,男,1952年4月6日生,汉族,襄汾县汾城镇尉村村民。被告:尉跃华,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襄汾县汾城镇尉村村民。被告:贾培基,男,1958年2月6日生,汉族,襄汾县汾城镇尉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尉荣花,女,1958年7月3日生,汉族,襄汾县汾城镇尉村村民,系贾培基妻子。被告:贾焕忠,男,1957年8月5日生,汉族,襄汾县汾城镇尉村村民。被告:贾旭跃,男,1978年2月8日生,汉族,襄汾县汾城镇尉村村民。原告襄汾县康美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尉水旺、尉跃华、贾培基、贾焕忠、贾旭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襄汾县康美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尉水旺、尉跃华、贾培基、贾焕忠、贾旭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襄汾县康美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尉水旺、尉跃华、贾培基、贾焕忠、贾旭跃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汾县康美果业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襄汾县康美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审 判 长  梁红运审 判 员  孙丽芳人民陪审员  郑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尚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