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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查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翁晓敏与被执行人张亚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晓敏,张亚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1149号申请人翁晓敏,男。被执行人张亚八,男。申请人翁晓敏与被执行人张亚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45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辽BML1**号车辆。现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甘民初字第45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国华审判员  阮立群审判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琪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