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翁晓敏与被执行人张亚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晓敏,张亚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1149号申请人翁晓敏,男。被执行人张亚八,男。申请人翁晓敏与被执行人张亚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45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辽BML1**号车辆。现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甘民初字第45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国华审判员 阮立群审判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琪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