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付兴芬与赵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兴芬,赵华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072号原告:付兴芬,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凯(系原告哥哥),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赵华贵,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付兴芬与被告赵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付兴芬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兴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兴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已减半),由原告付兴芬负担。审判长 曾本胜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李增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光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