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7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付兴芬与赵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兴芬,赵华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072号原告:付兴芬,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凯(系原告哥哥),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赵华贵,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付兴芬与被告赵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付兴芬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兴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兴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已减半),由原告付兴芬负担。审判长  曾本胜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李增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光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