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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20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存正与杨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存正,杨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090号之一申请人:周存正被执行人:杨国民周存正与杨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国民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周存正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03民初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