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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诉被告闫丹、薛健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闫丹,薛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129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法定代表人:赵喜库,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霄,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丹,女,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薛健,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诉被告闫丹、薛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管宏晶人民陪审员  徐福秋人民陪审员  刘仁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瑛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