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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7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唐俊鹏与张培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俊鹏,张培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349号原告唐俊鹏,男,1998年5月21日出生,学生,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张培军,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司机,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唐俊鹏诉被告张培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唐俊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唐俊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