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君一与蒋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一,蒋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324号原告:刘君一,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蒋晨,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刘君一与被告蒋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刘君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君一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刘君一承担。审 判 长 杨伟伟审 判 员 柯晓蕾人民陪审员 刘美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