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文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2105号原告:文某,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审 判 员 陈世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乙秀书 记 员 夏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