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吴某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吴某,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平审判员 王泗贵审判员 刘 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