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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吴某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吴某,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平审判员  王泗贵审判员  刘 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