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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64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汪其兵与郭晓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其兵,郭晓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6455-1号原告:汪其兵,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96号安美街*楼505。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苗,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晓卫,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段寨行政村大孙庄**号。原告汪其兵与被告郭晓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其兵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或房产,并以吴玉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87号国金大厦办公1106室房产(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522**号)作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郭晓卫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郭晓卫的房产或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被申请人郭晓卫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