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5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东秋实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粤0115执87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秋实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5执87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秋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跃,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浩纯,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嘉倩,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东。关于广东秋实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州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广东秋实实业有限公司交还涉案的房屋并支付租金26278元、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从2016年2月1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各以当月租金7339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1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以租金4261元为本金,分别于当月的11日起至被告广州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总额以上述欠付的租金为限)及支付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每月占用费标准为14678元。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广州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广州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根据本案生效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依法强制执行将涉案的房屋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秋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收回上述房产。经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场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物一批,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查封财物价值很小,没有评估的必要,也无处理的必要,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物的查封,本院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查封财物的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消极执行的行为作出决定,将广州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调查取证及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5执8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刘国恒审判员 郑伟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