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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7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7668钟国栋与苏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栋,苏保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7668号原告:钟国栋,男,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俊、何斌,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保利,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告钟国栋与被告苏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栋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45元,共计2195元,由原告钟国栋负担。审判员  倪玉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