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7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7668钟国栋与苏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栋,苏保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7668号原告:钟国栋,男,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俊、何斌,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保利,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告钟国栋与被告苏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栋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45元,共计2195元,由原告钟国栋负担。审判员 倪玉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