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松、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刘松,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组织机构代码A1948448-2。法定代表人:赵巧莲,职位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松与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